党员干部、其他行使公权的公务员知道自己避难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集团,避难等行为的影响很差,带来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作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通常称为保护伞,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利用职务容易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适当处罚。包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共谋,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保护伞,主要是因为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没有警察,没有事件,没有立案,没有搜查,没有证据,没有逮捕,没有诉说,没有自由变更强制措施,撤销事件,在事件中逃跑,泄露事件,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报,帮助逃避处罚的黑恶势力成立的公司,企业进入股票分红,合作经营,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在等方面进行审查。
全文3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