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而有此行为的公职人员即可认定是黑势力保护伞。一般情况下,保护伞的认定类型有:出资分红型、纵容包庇型、阻挠查处型、站台撑腰型、打击报复型、有案不查型、通风报信型、开脱罪责型、枉法裁判型、追赃不力型、串通案情型、违规吃请型、违规减刑型、帮人说情型、打击不力型等等。国家公职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该公职人员甚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什么处分
我国的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该行为人通常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开除党籍。如果该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么该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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