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内处理离婚事宜时,相关财产分配亦须依照公正平等的原则予以合理划分。
然而,当涉及到子女跟随女性共同生活的情况时,男方仍需承担起对孩子抚养义务的责任,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
根据众多实践案例,若女方在这段特殊时期内无意离婚,那么法律应从而避免强制实施离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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