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时间:2023-04-25 02:40:07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委会成立后,便可依法进人特别清算程序工作,具体包括债权申报、财产评估、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与清算终结等环节。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通知。特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己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组成等事项。

2、债权异议诉讼。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特委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但是,债权人对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特委会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的这项债权异议诉讼权利是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不过,该项诉讼从性质上讲仍属民事诉讼,因为诉讼标的仍是财产权利,特委会只是依法代表清算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为保障清算企业债权人利益而由特委会设立的一个临时程序。其构成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由特委会负责召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数额和担保情况;

(2)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特委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二)清算财产评估

清算财产实质上就是清算企业的总资产,其数额应当在特委会委托的会计审计与评估报告中得到反映。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是按照有关法规,由特委会确定的。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对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应当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2、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3、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特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4、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在上述第3项提及的情况发生时,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贴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此外,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程序终结时,为了偿还清算企业的债务亦会发生清算财产变卖问题。对此,《清算办法》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即: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财产清算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是清算保护问题,其目的在于防止清算财产的流失。对此,有关法规确立了两项重要原则:第一,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无偿转让企业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本企业的债权。第二,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除拨付清算费用外,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此外,清算财产中必须用一部分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3)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债务清偿

清偿债务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产清算的主要目的之一。虽然财产分配亦是清算程序中的重要事项,但在法律上,企业债务未清偿之前,企业财产不得进行分配。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是与其被主张的债权相对应的。因此企业的清算债务数额应等于特委会所核定的企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即可按法定顺序清偿。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为:1.企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等;2.企业应缴国家的税金以及其他款项;3.企业尚未偿付的有担保债务;

4、企业尚未偿付的其他债务。

此外,有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但是,清算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四)清算财产分配

关于清算财产的分配,如清偿债务后无剩余财产则不会发生。但大多数因合营合同纠纷导致企业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的,均有清算财产分配问题。因此《清算办法》所确定的原则是: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清算终结

当特委会完成清算方案中所有的工作与程序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清算应告终结。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对于整个清算程序而言,清算报告至关重要,不仅因为是清算程序终结的法定书面文件,而且其内容必须真实、公正、合法。其法律上的后果在于:如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中外投资者或债权人)对清算报告有异议或者认为损及其合法权益,仍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对特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已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终结前或者企业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行为或经营活动(例如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是否有效?发生纠纷时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对此应划分阶段分别处理。如是处理清算之前或吊销执照之前的原先有关事项的行为应认定有效,但不能处理资产,如在清算之后或吊销执照以后的继续经营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既然已进入清算阶段或者已被吊销执照,便无权再行经营,即使签订类的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还应当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负责保管;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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