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散或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因、情况或情形时应当依法解散或终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具体内容见最后附件)
企业申请解散所需提交材料:
(1)企业关于解散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投资各方各自做出增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原件);
(3)企业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合同、章程(复印件);
(6)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方案);
(7)企业所属街道或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解散的意见(原件);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企业清算。
3、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制定清算方案并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外资企业的清算方案(程序、原则)等还需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5、提交清算报告、缴销批准证书
清算组应在清算期内缴清企业各项税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可视为审批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备案证明),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其中,清算报告中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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