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写信问:
I.我应该在求职过程中支付押金吗。工资是否应按月足额发放
III.辞职时是否应及时结算工资,清算期间能拿到多少工资
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员告诉我们,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无抵押抵押品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取抵押、抵押品、押金、押金等费用,劳动者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件不得扣押。因此,俱乐部收取抵押贷款的做法显然是非法的。鉴于夏在超过两个月的工作期间只领取一份工资的问题,2004年1月22日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雇主应至少每月向工人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延。然而,由于夏未与俱乐部就劳资问题签署书面协议,因此很难确定夏应获得的劳资金额,但不得低于北京规定的每月最低工资580元。此外,在工资结算问题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当夏某辞职时,他应获得其劳动期间的所有报酬。不足个月的部分的每日报酬应按月工资除以20.92天计算,并退还之前支付的定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也告诉我们,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我们还咨询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兰先生。黄先生说,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的不平衡,许多工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不利心理,导致许多工人的权利遭到破坏。在这里,她提醒求职者要注意:
1在求职过程中建立一种对等感。申请工作时,应与雇主签署书面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和保险福利。应仔细考虑雇主提出的要求(如抵押、抵押品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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