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朱忠华因不服上饶县政府、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对第三人潘国良作出的土地行政许可一案,将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居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行政许可决定。
2003年2月,上饶县郑坊镇西山村村民潘国良未经批准,在距同村村民朱忠华房屋大门前2米处挖沟建房,两家由此发生纠纷。上饶市中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责令潘国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同年4月,潘国良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经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和上饶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上饶县政府审批。2004年7月7日,上饶县政府向潘国良颁发了土字(2004)第2197号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朱忠华对上饶县政府和上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土地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于2004年9月7日向上饶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上饶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在审查潘国良的土地行政许可申请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朱忠华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前,亦未告知其听证的权利。
上饶县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案中,被告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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