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权利和费用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费用。同时,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举证、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2.费用承担由行政机关承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费用;
3.主持人实行回避制度,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相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听证程序有哪些共同点?
相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听证程序有哪些共同点?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听证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虽然两个程序的目的不同,但它们在听证程序的安排、听证参与人员的权利和听证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存在共同点。
首先,听证程序的安排在两个程序中基本相同。听证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听证主持人的选定、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等环节都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听证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其次,听证参与人员的权利在两个程序中也具有相似性。听证参与者应当被告知听证的目的、范围和程序,并在听证中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还有权提供证据、质证和参与辩论。
最后,听证结果的运用在两个程序中也存在相似之处。听证结果可以作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行政决定产生影响。同时,听证结果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的程序目的不同,但它们在听证程序的安排、听证参与人员的权利和听证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存在共同点。这有利于保障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程序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在听证通知、听证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听证主持人的选定、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共同点,也有利于保障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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