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非法出售或者损坏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处理时,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的财产应当作为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获得的财产份额,对方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不足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一)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就《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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