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居民身份证补办的主要场所通常应是由其户籍管辖地的公安部门来负责处理。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法律亦明确表示,居民可以选择在并非其户籍所在地区域内的公安部门,进行身份证件的更换、吊销或者补办等相关程序。
比如说,无论您身处何方,只要离开了原有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并正在前往异地进行合法稳定的工作、学习以及居住的话,均有权在异地受理点暂时性地办理身份证。
但是,对于那些身份无法确认真实性且存在严重负面信用记录的人士,我们不能提供异地办理的服务。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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