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如何认定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交货地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交货地点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需看具体情况。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与合同履行密切联系的还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应当然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管辖法院的确定
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法院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约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合同起草时,如条件具备,可根据上述法规直接约定管辖。如在合同中属于强势方,可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属于弱势方,则就笼统规定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如没有约定管辖,则实行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到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被告所在地争议不大,关键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因交货属于上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卖方要求买方付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卖方为接受货币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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