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代理
时间:2023-08-11 08:51:24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中,律师也可以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予诉讼。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判决的,律师首先应对涉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审查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不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还要考虑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并应告知当事人,中国法院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只承认离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须提供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还应提供民事判决书的切结书(即民事判决生效证明书)等公证或认证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准备中文译本,并向法院提交。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应向以下法院提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综合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一)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

(三)诉讼程序公正;

(四)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五)不存在诉讼竞合;

(六)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有哪些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

a、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c、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b、d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f、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g、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h、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i、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j、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k、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n、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o、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7、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如何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以用于国内的婚姻诉讼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也就是说,该公证应是当事人在其本国的公证机关进行的,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而经过公证的文件拿到国内来,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还要中国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件要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作为正式的中文译本提交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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