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所有权类型
时间:2023-02-27 18:11:22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政治、文化、福利服务等社会活动用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大概有三类,即: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混合型区分所有权。

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在连栋式或双并式分间所有建筑物上成立的区分所有权。该类区分所有权人对于纵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享有之共有部分的范围,较为明晰。其共有部分多为共用墙壁或其他一些共建配套设施。

横切型区分所有权是指,在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又称横割型区分建筑物,系指将一栋建筑物在观念上以横的水平分割,而将各层分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的建筑物。

混合型区分所有权系成立于混合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上。混合型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之建筑物。于此种类型的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专有部分系以分间墙、地板等与他人所有之部分分隔成封闭型空间,在构造上形成独立性。二层以上之专有部分并不与地基直接接触,而是通过楼梯、电梯等与外界连通。

一、公共建筑包括哪些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建筑的功能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量、形、质)。其中突出的重点则是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和流线活动问题。

二、公共建筑的权属判断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三)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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