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款规定:当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如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时,他/她可以向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重新核验。经过相关的检测验证,若确实出现了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况,那么购买人将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反之,如果双方并未在购房合同中做出特别约定,购房者应该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同意退房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问题发生在法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就需要依法承担起质量保修的责任;但是,如果问题超出了法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护修理。其中,属于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则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凯梁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盯神运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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