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或在诉讼期间内,而原告亦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请求,那么按照程序规定,法院将有权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操作。
此时此刻,只要被告能提供与之相应的财产担保,便可得到法院的批准从而解除针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对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予以拒绝执行,那么在执行流程中,法院将不得不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在此种情形下,欲解冻被冻结账户的唯一方法便是首先应积极履行并完成判决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之后方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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