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盲点,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由于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少检察人员主观上将局限在刑事案件部分,忽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典型观点是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判处了重刑或极刑,经济赔偿就无关大局了。
2、对附带民事诉讼采取有限的司法干预制度,即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由决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个案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检察人员片面地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本意,错误地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任意性的,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份外之事,可有可无。
3、刑事检察监督和民事检察监督的审判监督职能分别由部门和民行检察部门行使,两个部门职责不同,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作,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而且大多数人长期从事刑事检察业务,对民事、经济审判业务不了解,对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民商法理论缺乏系统学习和深入研究,因此面对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感到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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