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出资结构的多元化变化:由单一出资主体到出资主体多元化(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即由国家单一出资转向国家和公民、法人等民间资本共同出资,对于一般性、竞争性、营利性的企业和行业,国有资产应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退出,不再与民争利。
2、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转变:由政府控制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转变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管理科学化,同时企业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3、企业收益分配结构的变化:国家由以企业唯一所有者身份从企业计提税后利润转向以企业股东身份从企业分得相应股息和红利,在企业内部则是由按劳分配转向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允许合理的收入差距。
4、企业法人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仍以企业法人存在的,发生法人(出资人)变更的效力;若企业改制后丧失其法人资格的,则发生法人注销的效力。最高院颁布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改制后应该变更或注销企业法人资格而不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留下空壳企业以逃债或借鸡下蛋(指仍继续以原企业的招牌对外活动)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追加真正的责任承担主体。
5、企业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后果。若企业改制后其国有资产性质未改变的,则发生产权主体变更的效力;若改制后国有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则发生国有资产注销的后果。
6、企业的职工和管理层身份发生变化。企业原有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由国有企业的职工和干部(一些企业也有相应级别)变为新企业的员工或股东(在进行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的情况下),行政色彩彻底消除,部分职工甚至脱离原企业另谋出路(对于下岗分流或安置人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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