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判决或者赔偿不服,提起诉讼的,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那么败诉方则不需要承担。要是有买保险,那么要是在交通险范围内保险人会承担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所以败诉方要承担受害者的鉴定费还有案件的诉讼费。还有一种险是商业险,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就承担合同上责任、保险人需要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所以投保人给受害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还有财产损失可以有保险公司承担。
二、交通事故诉讼费标准
根据起诉的金额,诉讼费用有所不同。
1、财产案件:金额在1千至5万的需要收费率4%,再加上10元;金额在超五万元至十万的需要收费率3%,再加五百一十元;金额超十万至二十万的需要收费率2%,再加一千一百一十元;金额超二十万至五十万的需要收费率1.5%,再加两千五百一十元;金额超五十万至一百万的需要收费率1%,再加五千零一十元;金额高达一百万以上的需要收费率0.5%,再加一万零一十元。
2、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在1千元至10万元的需要收费率1%,再加20元;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要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的需要收费率0.5%;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要收费率0.1%,再加2000元。
三、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1、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就承担相应主张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如原告提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就需要拿出证明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拿出证据的,或者是拿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提出的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主张、诉求等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相对的,被告就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被告否认某些事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否认、反驳是成立的,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败诉。
2、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正常情况下应是上述规则举证,但是,有一些侵权诉讼较为特殊,如果对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来说,对侵权人的具体侵权方法、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举证是存在困难的和不公平的,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在身份上或是其他方面具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法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举证责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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