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
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法律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审判结果的差异。在实践中,鉴定费和诉讼费通常不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有个别案件由保险公司决定。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保险公司通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强制交通保险不负责下列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垫付:(四)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为交通事故。”本文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在案件中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的抗辩依据,但保险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还有待商榷。《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合同”作为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鉴定费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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