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保全债权。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必须到期清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代位权诉讼的含义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