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人员,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个人身份按34号文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停止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并办理申领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时,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省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养老保险有关延缴费规定的,在延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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