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积金能在包头买房贷款吗
时间:2024-08-03 06:03:15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购买异地房产者在具备相关条件下可以提取本地公积金金额进行偿还。当缴存职工在所缴纳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购房时,他们有资格按照购房地区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同时,缴存地与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必须保持信息互通,以便能够及时提供、确认各类缴存证明文件及其他规定的材料,从而顺利完成贷款事宜。关于异地购买房产并使用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缴存职工须亲自向所在的缴存公积金城市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请求,该公积金中心将为申请者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接下来,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会对获取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全面性;

最后,若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期间出现户口搬迁或者公积金个人帐户发生迁移的情况,原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需要及时通知贷款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和新迁入城市的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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