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
(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妇女同男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公民性别不同而有差异。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应的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都彼此平等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同时,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一般应当均等。
(三)在代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母亲先于外祖父母死亡,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四)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30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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