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要遵循的原则有: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一般应当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分割的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遗产分配达到均等很难掌握。但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即多分点遗产。
3、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多尽义务者多分;少尽义务者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相反,对被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适当照顾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外甥在原则上一般是没有舅舅财产的继承权的,若是订立了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理。若是有遗嘱,但是却不具有司法效力,此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处理遗产。由于舅舅没有子女,此时若是第一顺位的父母、配偶私了,且外甥的母亲死了,那么就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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