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质证的证据二审还要质证吗
通常来讲,二审法院并不会重复前次审判对原有证据所做的认证。
相反,法院的主要精力会集中于检视一审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抑或是就既有证据展开新的思考和分析。
当诉讼方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时,这部分新证据将被引领到法庭上进行再次认证。
如若一审期间的某些证据现已发现存在问题,亦或纠纷双方另有其他较为合理的要求,有可能会被要求进行重新认证。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相片有马赛克能做证据吗
该问题与照片是否已进行马赛克处理并无直接关联。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其违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行为法》的相关原则,未经授权发布他人私人信息、肖像或名誉等涉及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均视为非法行为。
在本案例中,由于照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公开发布且公之于众,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还需考虑其给当事人带来的具体后果。
若后果相对较轻,仅被认定为道德失范;但若经此事件导致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害,甚至引发公众对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抑或是其精神状况遭受严重打击,此时便可能构成违法事项。
关于后续能否查找到照片发布者,答案是肯定的。
尽管早在互联网出现之初,网络隐私权的争议便开始浮现,凭借先进的技术手段,我们必定有能力追查到这种侵权行为的源头,这并非法律问题,而是应当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问题。
至于最后的诉讼策略,如若该事件导致的后果极为严重,则可能被定性为刑事自诉案件,定责可能涉及侮辱罪。
至于若事实确凿,证据充足,当事人可立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侵权方可能面临以下几种后果,包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接受行政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其次,还要向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例如公开致歉、支付赔偿金,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最为严重的是,如果其行为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标准,加害方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民事附带赔偿责任也不可避免。
综述,证据的收集至关紧要,使用户可提前做好准备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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