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所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时间:2023-03-03 11:51:54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出资律师取得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管中,应依据合伙师事务所账册是否健全、能否真实反映经营所得,来确定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出资律师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账册健全、能真实反映经营所得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实行查账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律师的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分配的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的确定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时,其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中关于计算年度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但以下几项规定需予以特别关注:

1、出资律师每月领取的“工资”和办案提成(包括发票报销和现金提成)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计算每位出资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2000元/月(2008年2月底前为1600元/月)的费用。对办案提成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应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出资律师办案收入的具体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与雇员律师同样拿办案提成。按照149号文的规定(我省在转发149号文时,规定统一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包括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支出),即应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的70%作为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合伙律师事务所先将出资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支出(不能同时再用办案支出发票在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再将办案提成收入的70%计入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中。另一种情况是出资律师不按办案收入拿办案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出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资料费及聘请人员等必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按照上述43号文、91号文和65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销。

2、雇员律师(非出资律师)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提成、其他行政人员取得的合理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准予据实扣除。实际使用额超过这一标准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出资律师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以出资律师个人名义购买的交通工具不能作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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