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北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任先生于2012年2月向某银行房山支行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很快,银行将任先生的贷款打入开发商账户。
交房的日子,任先生满怀欣喜地去收房,这时才发现还有工人在里边施工,入住似乎是遥遥无期的事。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迟交房日期,时间已经过去快半年了,任先生该如何维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了15万的定金,因超过主合同20%,因此,可以主张10万元的双倍赔偿;任先生选择退房,开发商要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任先生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开发商给予任某10万元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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