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或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写明申请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
被申请人辩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说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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