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时,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聊条记录、证人证言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外,还可以提供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除了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聊条记录、证人证言和银行流水以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则可以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债 权 人 向 债 务 人 讨 债 需 要 提 供 哪 些 证 据 ?
讨债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如借据、欠条或合同等。
2. 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等证明材料。
3. 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4. 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以及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5.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6.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以及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7. 付款付息凭证,包括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以及无利息约定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时,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证据。
以上是讨债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如有缺失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能会导致讨债难度加大。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欠条、聊条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等证明材料、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以及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付款付息凭证,包括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以及无利息约定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时,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证据。如果提供不足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能会导致讨债难度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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