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收到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
时间:2023-06-14 14:12:36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介: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表示其愿意承担债务,后第三人认为债权人欺诈形成的承诺函应无效。

2005年,**公司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如**公司取得**公司100%股权后,将其中10%股权转让给**公司,后因**公司未取得股权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在**公司向**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公司认为债务已移转,债务应由**集团承担。而**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针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书》而形成,因**公司的欺诈导致该合同书无效,承诺函自然无效,损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

裁判结果:第三人出具承诺函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后,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应受承诺函约束。

**公司向**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集团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意思表示的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书》无关。**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集团应为**公司所欠**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第三人对债权人出具的承担债务承诺的性质认定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集团向**公司作出的承担债务的承诺性质如何认定及**集团应否担责的问题。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是否需要对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如果能够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能够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多提供一份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相反则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上述两种债务承担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即是否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第三人的偿债能力不一定比原债务人高,那么第三人代替偿债的行为就表明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实现,因此对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让债权人知晓并明确表示同意处分自己这一权利,才能够达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承担债务承诺只是为了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债务人并不存在影响,属于债权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只要债权人不提出反对,即对债权人生效。在本案中,**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即并未表示反对还是同意,可以默认其为同意,但因债权人并未明确表示只由**集团承担债务,因此**集团应该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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