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往大陆签注的受理
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申请(无次数限制)签发3个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手续。来往大陆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受理时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期内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寸彩色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照片(白色或淡蓝色背景)1张即可办理。
二、居留签注的受理
台湾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可申请签发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签注。居留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限。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一)受理范围:
1、在北京投资的;
2、在北京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北京的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4、在北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北京购置房产的;
6、与北京居民结婚的;
7、在京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上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北京居住,又不符合在北京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二)提交的相关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期内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寸彩色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照片(白色或淡蓝色背景)1张。
2、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海淀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德政路10号,咨询电话82403675、58648744)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申请人的随行配偶、直系亲属申请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4、其他相应证明:
(1)在北京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投资批准书投资人及随行配偶、直系亲属可办理5年以内居留签注;
(2)在北京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证明,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本人及随行配偶、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可办理3年以内居留签注;
(3)在北京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本人及随行配偶、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可办理2年以内居留签注;
(4)在北京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本人及随行配偶、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可办理2年以内居留签注;
(5)在北京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房主及配偶、直系亲属可办理3年以内居留签注;
(6)与北京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台湾居民一方及直系亲属可办理3年以内居留签注;(7)在京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可办理2年以内居留签注;
(8)寄养在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及其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办理3年以内居留签注;
(9)在北京居住,又不符合在北京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可办理3年以内居留签注。三、换发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所持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
3、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提交: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以及2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
(白色或淡蓝色背景)1张;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在外省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在当地申请居留签注;
5、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换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它情形:
1、持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入境的还需提交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还需提交:
(1)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其台湾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发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所持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
1、遗失、被盗的;2、证件损毁的;
3、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提交: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以及2寸彩色正面免冠近照(白色或淡蓝色背景)1张;
2、有效期内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其台湾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丢失的需提交:
(1)遗失地派出所出具的丢失证明;
(2)刊登作废声明的北京晨报。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损坏的需提交:
(1)已损坏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件损坏情况说明。
五、可以委托办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其中,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的台湾居民办理换发手续的,被委托人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委托人患有疾病的证明。(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以及在民航机组工作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再次申请的,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单位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6、口岸《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签注
首都机场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事先未办妥入境证件或签注直抵口岸的台湾居民,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签注业务。
申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签注》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北京口岸),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费用100元人民币。
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有效)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北京口岸)、台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费用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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