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我市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
二、办理流程
咨询、领表-->照相、填表-->交表,交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领取回执单缴费-->审核、审批、制证-->按预约时间凭回执单领取通行证。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2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湾旅游的除外。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应邀赴台,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者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含名单),交验原件;批件为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交流处或经济处盖章确认。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交验原件。
赴台湾旅游,须交验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并提交复印件。
5、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通行证和签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湾有效通行证的,申请时须提交原证件。
四、办理时限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肥东、肥西、长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通行证3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加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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