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口生育医疗费支付费用
无费用。
二、周口生育医疗费支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周口生育医疗费支付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四、周口生育医疗费支付材料
1.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生育医疗费用发票;
5.生育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
6.住院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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