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著作权保护期,就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的相应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见,明确著作权保护期,是有重要意义的。
著作权保护期,实际上是法律在对作者的权益给予一定时间保障的前提下,还要使作品发挥更广泛、更长久的社会作用的需要。如果一部作品无限期限受到保护,则不利于社会文化财富的积累,不利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这种规定既鼓励了作者创作,又鼓励了作品传播,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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