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证据提交的主体都是提出索赔的施工单位,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举证责任的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索赔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索赔事项。2、索赔证据的提交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当施工单位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若索赔未获合同另一方同意而需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索赔争议时,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行了分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分析,对施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金数额提出了要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附属文件。在签订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对于中标价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同条款作了修改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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