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毫无借据的情形之下,亲临麻将馆借贷之举,当事人必须负起举证责任来支持自身的诉求。
纵观前述未设立借据的情况,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通过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例如其个人阐述、证人证词、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等,来证实借款行为确实发生过。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应依据职权,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确发生过,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当事人便可主张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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