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通常并未被赋予承担律师费用的责任,因此相关费用须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款项与普通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基本相同,然而,保险公司对于赔偿金额有明确的限制,若超出该限额,则保险公司将不再进行赔偿,而这部分超额费用将由应负责任的肇事方承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以下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医疗费用、诊断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容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等。
然而,律师费用并不在此受保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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