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初期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发起人的规定,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但这并不意味着发起人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往往全部参与公司设立的过程,因而在法律上对于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股东,均可参照发起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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