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星昆明消息:最近,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水”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矿主陈某“在政府相关部门通知不准取水的情况下,私自抽取国家水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据了解,这是云南省首例因违禁取水被控盗窃罪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也很稀少。
公诉机关的材料显示,2005年期间,陈某等几位矿主在弥勒县洗洒水库取水洗矿并将废水排进水库下游的灌水渠。弥勒县环保局和水利局向陈某等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停止取水及排污,但是陈某没有停止取水。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在明知不能从水库取水的情况下,还在夜晚偷偷取水,其行为侵犯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已触犯刑法,足以认定为盗窃罪。陈某的辩护人则认为,陈某多次向水库管理者缴纳了取水费,其行为最多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而且其取水后,水又回到自然,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占有”。
云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在我国,土地、矿产和水等资源属于国有,在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地方,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资源是无可厚非的。在本案中,要根据事实及具体情节来断定被告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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