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物孳息是什么意思
质押物孳息的意思是指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因自身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产生的额外收益,所产生的孳息一般归质权人所有的。《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物上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上质权人需要承担如下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出质人还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您,当将将质物提存时,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
2.质权人负有依法返还质物的义务,这主要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负有的义务。
3.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造成损害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物上质权的特征
质物上质权有如下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n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8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