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刘某诉国美电器公司北京分公司A店买卖合同一案达成和解,被告为原告开具发票并补偿一定损失。刘某则当庭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于2004年2月向被告购买电脑一台,合同订立后,被告向我交付了货物,我也依约交纳了全部货款,但自交货至今四个多月的时间,被告经我多次催要始终不向我出具购货发票,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付销货凭证即发票,并赔偿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传唤当事人到庭。被告对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庭审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说明,作为经营者其负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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