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新购得手机存在自动上网等故障,导致李女士由此遭受手机上网费等多项损失。李女士将手机销售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受理了李女士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8年6月29日,李女士在北京国美电器房山燕鹏店购得型号为SGH-U108三星超薄手机一部。在使用过程中李女士发现,手机开机3分钟左右手机背部上方(下半部分为电池)明显发烫;铃声小严重影响接听;手机电池待机时间极短。经多次沟通后,国美电器的工作人员要求她必须到三星维修部门进行检测。7月17日李女士到三星手机定点维修点检测,检测结论为主机没问题,发烫系软件问题,故进行了系统软件升级。
李女士由于平时很少使用手机接打电话,7月初时李女士查询时手机话费还有200元,8月10日,她却突然发现手机卡话费仅余10元。接下来的两天里在没打电话情况下观察,话费余额自动变为零。通过电讯查询,李女士发现从购得该手机之日起,手机一直在上网,间隔最短的3分钟,且每次几乎都是0.15元/分。李女士称她从未使用手机上网功能。8月18日,李女士再次到三星定点维修中心,检测结果又是手机没有问题(和第一次检测结果一样)。
经李女士多次交涉,三星技术人员才承认手机存在自动上网的故障。此后,她几次与国美电器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但其员工态度恶劣。直至8月25日过美电器的负责人才出面给予答复,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协商。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国美电器房山燕鹏店退货并返还其手机价款1605元人民币,赔偿因手机自动上网产生损失156.59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20元,在与国美电器员工交涉过程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失及其他费用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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