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是两大差异显著的用功模式,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界定,亦或是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关联性,甚至于实际用人单位所承受的义务和职责等多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首先从法律关系与法律规则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观察到以下情况:对于人事代理而言,劳动者与其所属的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联可能表现为委托关系,这一关系受到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则的约束。
而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构成了劳动法所定义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至于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双方需要签署劳动合同,并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劳务派遣的实施必须遵循《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从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来看,人事代理中的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相反,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却存在劳动合同。
最后,从实际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来看,人事代理中的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承担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将由派遣单位来承担。
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源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仅需承担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离职后能举报公司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详细阐述,用工企业应严格执行派遣员工的使用数目限制,实际采用的被派遣劳动力数额不得超出其总雇佣人数(此定义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雇员数与实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力总数的总和)的百分之十。
该暂行规定对比例核算的具体事宜做了详尽说明,即用工比例以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具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用人单位为计算基数。
该暂行规定特设两年的调整过渡期给用工企业,即对于已在暂行规定实施工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力超过其用工总量百分之十的企业,可在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的两年时间内逐步降低至规定比例。
在此期间,企业必须遵守规定,在尚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增使用被派遣劳动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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