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材料交了后60天能认定下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十五日内能够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七项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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