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时期内,一名钓鱼者仅允许携带一支鱼竿进行垂钓活动,这种做法被视为违法行为。
然而,对于休闲性质的垂钓行为并未予以禁止,只是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每个钓鱼者只能使用一支鱼竿、一条钓线以及一个鱼钩进行垂钓。
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多线多钩、长线多钩或者一线多钩的垂钓方式,也不允许使用各种类型的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
此外,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以及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以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为饵料的垂钓行为。
最后,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将休闲垂钓所获得的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否则将被视为非法捕捞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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