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
哪些行政诉讼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制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