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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实行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和街道、市两级公示制度。
1、到指定地点登记并领取《审核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表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购家庭(人)收入、家庭住房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然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4、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兰州晚报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准购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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