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户口在本地能否成功办理离婚事宜,具体情况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区别:
首先,若两位当事人均对离婚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他们并不需要非得到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结婚证的民政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而是可以选择就近到任何一方身份证件上显示的地址所在区域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其次,若两位当事人对于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便需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即为其户籍所属地,但如果被告的常驻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并不相同的话,那么应该将依照其常驻地区确定为惯常居住地,并且该惯常居住地应当满足居住期满一年以上)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当两位当事人选择以协议形式进行离婚时,离婚登记将按初审、受理、审查以及登记(发放证书)四个步骤依次实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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