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保全诉讼获胜之后,若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全面履行或被申请人提交了担保,便可解除对相应房屋所实施的保全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对某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后,若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全面履行或被申请人提交了担保,则该房屋的保全措施即可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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