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及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准,该项权益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倘若有人凭借伪造或冒充他人名义所持有的房产证,意图与真正的权利人争夺房屋产权并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争端,那么他们极可能会败诉。具体来说,依照此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以公开招标或者行政分配的方式获得地产使用权的参与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明确的登记申请,在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核实确认之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人也需要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方能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当房地产发生转让或者变更时,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产变更登记申请,同时还须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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